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09年10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的“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子网页、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网址://www.crustell.com/zgfzzt/sjxw/fzjx/)上查阅本《指南》。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负责调节全市工业经济运行和企业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市工信局的信息公开由市工信局办公室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重点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工作动态;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的“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子网页上公布(网址为//www.crustell.com)。

  (二)公开形式

  通过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子页、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网址://www.crustell.com/zgfzzt/sjxw/fzjx/)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访问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或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网址://www.crustell.com/zgfzzt/sjxw/fzjx/)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83258307

  传真号码:83258301

  电子邮箱:fzsjwbgs@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5号楼658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007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2路、103路、163路到东部办公区、乘坐307路到东部办公区(石碑兜)站即到。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传真件等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在线举报,请登录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进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处填写提交举报意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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