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大爱奉献精神,加强和规范救助捐献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专项公益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子女助学救助工作是福州市红十字会为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专门针对已实施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的家庭而开展的人道救助,设立福州市红十字会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子女人道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
第三条 助学金遵循尊重捐赠意愿,坚持量入为出,实施有限救助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助学金的筹集
第四条 助学金的来源:
(一)我市财政“永生基金”;
(二)国(境)内外社团体、企业、个人等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市红十字会历年结余非定向捐款;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上级和兄弟市(区)红十字会援助的人道救助经费;
(六)市红十字会开展募捐、义演、义卖等活动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助学金接受的所有捐款,均应开具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捐赠人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以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市红十字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助学金。
第七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符合助学金救助条件的捐助对象,但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捐赠人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社会定向捐助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的实际开销费用,结余部分计入助学金,用于资助其他申请人。
第三章 助学金的使用
第九条 助学金的使用范围限于对捐献者中的困难家庭的子女实施人道助学。
第十条 助学对象的具体条件:
(一)在福州市境内(含六区六县<市>)实现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福州籍捐献者在读子女;
(二)在福州市境内(含六区六县<市>)实现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拥有福州市居住证捐献者在读子女。
第十一条 对捐献者困难家庭的子女人道助学原则:
(一)属地化救助原则。对捐献者困难家庭的子女人道助学实行属地化救助的原则,即原则上捐献案例发生在本市内(含六区六县<市>),且捐献者为本市户籍或者其和子女均拥有福州市居住证。
(二)利他主义原则。捐献意愿是出于利他主义而做出的,与获得救助本身无关。
(三)主动申请原则。捐献者家属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向属地红十字会提出人道助学申请。
(四)连续救助原则。原则上每年资助一次直至其完成大学以内学业(含大学)。
捐献者子女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可获多种类别人道领域救助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重复救助。
第十二条 救助采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实施救助。
第十三条 助学金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由捐献者1名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向福州市红十字会提交《福州市红十字会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子女人道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捐献者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证明复印件,入学相关证明(可从学生证、本年度学杂费缴费票据或学校在校证明等材料中选一项)。如户口簿无法证实亲属关系的,须提供申请人与捐献者的关系证明。
(二)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将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报市红十字会执委会研究。市红十字会执委会研究通过后,将助学金汇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三)申请人需每年按规定条件向市红十字会提交材料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 助学金的发放标准:
(一)处于幼儿园至初中阶段就学的捐献者子女,每人每年救助2000元。
(二)处于高中(含高中和中专)阶段就学的捐献者子女,每人每年救助3000元。
(三)处于全日制大学教育(含大学、高职和大专,不含研究生及以上)阶段就学的捐献者子女,每人每年救助5000元。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审计
第十五条 助学金的发放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会同办公室提供财务报表,每年通过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向社会通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
附件:福州市红十字会遗体和人体基器官捐献者子女人道助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