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有关精神,现将我市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
二、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包括汽油车、柴油车、燃气车和混合动力车),须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限值要求。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标准要求。
(三)本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重型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
三、外地转入的机动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通知要求执行,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的黄标车等车辆禁止转入。
四、其他有关事宜
(一)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需提供《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如车辆生产、进口时间在2017年1月1日之前,且无法提供《清单》的,其排放标准以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机动车环保网(https://www.vecc.org.cn/)的查询结果为准。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前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义务。
(三)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榕政〔2017〕9号)规定即行废止。自本通告实施日起,对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如遇国家有发布新政策与本通告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