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2025年01月10日)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编制本指南。本指南实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352576

  通信地址:福州市乌山路96号

  邮政编码:350001

  (二)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网址为://www.crustell.com/zfxxgkzl/szfbmjxsqxxgk/szfbmxxgk/fzsrmzf/zfxxgkml/)。

  (三)编排体系

  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四)公开渠道

  1.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www.crustell.com/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在线阅读地址://www.crustell.com/zwgk/gb/

  3.福州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

  

  4.福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5.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本机关同时在福州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福州市档案馆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35号

  联系电话:0591-83853317

  福州市图书馆地址:台江区望龙一路2号

  联系电话:0591-88601193(查阅区域设置在福州市图书馆八楼西侧)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 申请受理机构

  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352576

  传真号码:0591-83319779

  电子邮箱:fzxxgk@sina.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路96号

  邮政编码:35000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12:00,下午3:00至6:00(夏令时)、2:30至6:00(冬令时)。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此提交),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确认短信,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