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需要一定时间,为确保第一时间获取所需信息,请申请人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先于本网站检索所需信息,检索不到的,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请根据申请内容直接向相关部门提交,能够准确、高效地获得所需信息。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3.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提供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必须真实有效,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当含有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能够明确特定信息,与其他信息进行区分的特征描述,以便行政机关能及时、准确地做出答复。
4.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邮寄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线提交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
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
1、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微博、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要求,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352576,83333715
传真号码:0591-83319779
电子邮箱:fzxxgk@sina.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路96号
邮政编码:35000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至12:00,下午3:00至6:00(夏令时)、2:30至6:00(冬令时)。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